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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中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303号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在中小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问题的批复》(鄂政函[1997]136号)等文件精神,为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对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阶段“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办发(1998)96号文指出:“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武汉市改制中小学校,应按国家政策规定为“四独立”的学校,由财政、物价部门逐一核定,并下达核定文件后,按改制学校收费。对条件不成熟、达不到“四独立”条件的学校,不能作为改制学校,不得将改制学校办成重点中、小学的校外校(班),变相高收费。

  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办学模式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适当补充。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政府要下大力量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数量。

  三、中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对武汉市范围内确属“四独立”、符合条件的改制学校,学费标准按照学校实际办学成本扣除财政拨款后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具体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15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

  四、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向学生收取借读费。中小学代收代管收费项目,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学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集资费”或“捐资费”等费用。

  六、本通知从2000年秋季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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