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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侨办关于为厦门市荣誉市民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1]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现将市公安局、市侨办《关于对荣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意见》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对荣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厦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我市的“荣誉市民”在出入 境方面提供便利措施,给予特殊的待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就为荣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在办理签证、签注、居留(住)证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具体便利措施
  1、港、澳居民和华侨的“厦门市荣誉市民”,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居住证。
  2、台湾居民的“厦门市荣誉市民”,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多次签注及暂住加注。
  3、外籍的“厦门市荣誉市民”,因临时多次入境需要的,可申请办理不超过三年多次入境 有效的访问签证(每次在华停留六个月);因居留和多次入境需要的,可申请办理不超过三年 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入境有效的职业签证。
  4、上述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与其相同期限的签证、签注、居留(住)证。
  5、一年以上多次签证(含签注、办证),按一年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申办程序
  厦门市荣誉市民申请便利待遇,应凭厦门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厦门市政府 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荣誉市民”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1、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厦门市荣誉市民签证、签注、办证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办材料,交由厦门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签署确认意见;
  相应申办材料是指:(1)提交本人有效的入出境证件及其复印件;(2)临时住宿户口申报证明 (已办理居留证件的免);(3)三资企业投资者或总经理应提供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两张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厦门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材料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审批;
  4、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审批办理完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对个别情况特 殊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可预约上门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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