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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二○○○年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9 生效日期: 2000-09-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襄樊市二○○○年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二○○○年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2000年8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保证全市“一控双达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实现重点城市按环境功能区达标和超标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确保2000年全市超标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到2000年实现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是我国政府向世界作出的承诺。各级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实现2000年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严明的奖惩办法,把治理污染工作当作各级政府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切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按照江总书记强调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市的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工作由市“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建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本地的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与市政府签订的2000 年环保目标责任书,层层签订2000年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目标责任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并要明确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具体指导好所属治污企业的治污达标工作。各治污单位要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选择先进的工艺技术方案,排出进度计划,制定具体措施,做好达标排放的落实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制度,确保达标排放目标如期实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做到目标不动摇、期限不放宽,工作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确保2000年超标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
  (一)明确工作程序。污染治理单位要实行五定:一定领导,组建专班,具体负责达标排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二定方案,确定项目的内容,选择合乎厂情的优化治理方案;三定进度,排出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四定项目关键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人;五定奖惩办法,保证达标工作有效落实。
  (二)建立治理责任单位(工业企业)、主管责任机关( 县市政府、部门)、督办责任单位(环保局) 三级责任人制度。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达标工作的进展情况,按8月30日、10月30日、12月30日三个阶段,对重点超标排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宜治则治,宜转则转,宜关则关”的原则,并与企业重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发展环保产业有机结合起来,从各个方面促进达标按期实现。
  (三)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市环保局要对全市超标工业污染源进行分类排队,对纳入国家、省考核的28家,纳入市考核的151 家超标排污工业企业,逐户列出具体的治理时限目标,实行倒计时管理。
  (四)实行限期治污“一票否决”。把完成重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目标作为环保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治污达标舆论氛围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一控双达标”的重要性、目标、措施及环保知识,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治污达标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将重点治污单位和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治理进展情况,公开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同时,组织新闻单位对达标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治理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治理差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依法治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治污工作的落实。

  四、创新机制,广辟渠道筹集治污资金
  为实现2000年超标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各地、各部门要挖掘潜力,广辟渠道,积极筹措污染治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污企业要自筹资金解决好本企业的污染治理问题。
  (二)要把治污达标工作与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职工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资,多方筹集治污资金。
  (三)环保、财政部门要创新治污资金使用思路,改革治污资金使用方式,集中资金攻难点,对重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和扶持。
  (四)要积极向省、国家环保部门汇报工作,反映问题,争取上级给予治污资金支持。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奖惩兑现办法
  为有效地推动全市超标排污企业治理污染工作开展,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汉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工作实行严格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
  (一)奖励办法:
  1、对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其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可由各级政府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2、对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的主管机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年度评先创优方面具有优先权,主管机关及其治污责任人可由本级或上级政府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还可给予一定物资奖励。同时,主管机关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指标考核的8分不被“一票否决”。
  (二)惩罚办法:
  1、对逾期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且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除由各级政府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单位及责任人不能参加各类评先活动外,还要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一是对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二是对单位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由环保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产治理或转产。
  2、对逾期未完成污染限期治理, 且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的主管机关(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其集体和责任人均不能参加各类评先活动,并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指标考核的8 分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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