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价[2003]41号
市属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武鸣县、邕宁县、五城区计经(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经研究,决定将《南宁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施学制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学习培训班学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课时不超过2元调整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5元。对极少数投资较大、成本较高,收费标准要求超过最高限价的,仍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