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388号
福州铁路分局:
鉴于铁路车站广场、货场车辆管理费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该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办法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14号)执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铁路车站广场、货场车辆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36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火车站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车费的批复》(闽价[2000]公字341号)文同时废止。
铁路车站广场、货场车辆管理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后,请你局将领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火车站广场、货场车辆管理费专用收费票据送财政厅核销。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