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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价格及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160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旅游宾馆饭店的经济负担,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区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价格和减免部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价格,均在此次调整之列。

  二、调整时间
  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的用水用电量。

  三、调整内容
  1、用水: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服务类用水,凡现行价格高于工业用水类价格的,改按工业类用水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工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价格执行。同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原征收标准50%征收。
  2、用电: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各类别的用电在当地现行各分类销售电价的基础上免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价区加价资金(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规定的价区加价水平)。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旅游宾馆饭店的水、电价格及相关收费(基金)调整工作,及时开展跟踪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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