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4]19号 沪价费[2004]10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精神,我们对本市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农林部门);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畜牧部门)。
二、对农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一)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水务部门);
(二)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
(三)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见附件)。
四、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收费标准按附表中所列明的“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买证》注销或变更手续。
六、对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而减少单位收入的,由减收单位自行平衡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经费补助。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降低收费标准的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