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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4-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纠正医药行业的不正之风,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建立太原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范世康(副市长))
  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李文学(市卫生局局长)
  张政春(市纠风办主任)
  安鲜萍(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刘振保(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丽萍(市卫生局副局长)
  卫晓云(市物价局副局长)
  郝震宇(市工商局副局长)
  卫再学(市药监局副局长)
  苗五保(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晶晶(市医学会副会长)
  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任:刘振保(兼),副主任:李玉杰(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纠风办、市卫生局。

  二、部门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市卫生局
  1、重点抓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1)全市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全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国家规定招标采购的药品要100%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3)市、县两级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卫生材料,要逐步试行集中招标采购。
  (4)在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联合招标的基础上,搞好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逐步将招标采购由分散向集中过渡,以降低招投标成本,减轻医院和企业负担。
  2、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1)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物价政策,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恶性竞争,擅自违规采购、使用药品,使用假冒伪劣药品以及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中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2)制定引发药品和大型医疗设备、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卫生材料集中招标采购不正之风的防范措施,对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和中标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季度前完成全市全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妥善处理评标、议标、中标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把好准入关,为参与招标的中介机构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确保招标采购的健康有序。
  (5)严厉查处在招标采购中乱收费和行贿受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和规章制度建设。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自觉抵制医药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和对不正之风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和廉洁行医的新风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规范医疗服务的工作程序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
  4、按照有关规定,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受红包、索取回扣、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和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等问题,使医疗服务作风和服务质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市纠风办
  1、做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2、及时发现和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违纪大要案。
  (三)市物价局
  1、按照有关规定,整顿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中介和价格、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和完善我市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对于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山西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价差分配原则及零售价作价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及资料(备齐)后一般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2、继续整顿和规范医疗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完善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费用查询等制度,坚决制止自主或分散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
  3、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研究制定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管办法和招标价格制定办法。4、继续加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操作、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擅自提高零售价或自行定价、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向招标企业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市工商局
  1、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2、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药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药品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市场的治理力度,防止出现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做好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药品非法交易活动。
  4、加强对药品广告及医疗广告(含变相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违规广告的广告公司及广告经营者。
  (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工商和纠风部门对全市中药材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和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对已取缔的变相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易发生问题地段,要继续严密监控,防止死灰复燃。
  2、强化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对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不合格的药品和中药饮片、进口药品、医院制剂,要重点检查,形成制度,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告。
  3、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制假售假案件查处力度。对影响较大、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案件要从快从重查处。
  4、要严把药品生产经营、药品品种的审核、准入关,与卫生部门共同把好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核、准入关,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六)市审计局
  1、加强审计监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药品招标中介机构在采购或招标情况进行审计。
  2、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的监督,不仅要对购买设备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还要对设备的实用性、可行性进行审计,避免重复购买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七)市医学会
  1、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专家咨询工作。
  2、积极参与配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在执行招标药品价格和收费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行风热线”节目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市卫生局
市纠风办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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