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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告(第一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布[2003]11号

    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和蔓延,及时发现并隔离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进入北海市的人员实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登记制度,各类旅业单位实行入住人员填写健康询查表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的人员,要立即电话报告120和卫生防疫部门,由医疗、防疫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二、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不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准上路,不准营运。不消毒的场所,不准营业。

  三、全市所有的歌舞厅、夜总会、迪厅、网吧、电子游戏室、影剧院、录像放映厅、茶座、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室等场所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由市政府视情况决定。

  四、暂停举办大型集会,停止组织春游和集体外出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尽量减少人员外出,原则上不邀请外地人员来市内活动。旅游部门要暂时停止国内游的经营活动。“五一”期间,商业及服务企业不得举办大型公众促销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当取消或推延。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举办较大规模的红白喜事宴请活动及单位的喜庆活动。

  五、对从疫区返回北海的人员,要进行严格检查、监测,12天内不准到公共场所活动和上班。

  六、所有用工单位暂停招收外来务工人员。使用民工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发现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症状者,立即报告并妥善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遣返有疑似症状的务工人员。所有外来务工人员,近期内不得离开北海;确需离开北海的,近期内不得返回。

  七、禁止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和宠物。无主的家禽家畜和宠物,一律由建设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就地捕杀,并做好消毒处理。

  八、市民要积极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一旦发现有发热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或近两周内从疫区返乡和外来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北海市卫生防疫站(咨询和疫情报告电话:3030709或北海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032631)。

  九、对故意隐瞒病情或者谎报、造谣、传谣,造成社会恐慌的,将按照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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