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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 2003-04-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03]20号

市辖区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北海市投资环境,加快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盘活资产,促进北海市房地产业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盘活房地产,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树立我市滨海旅游城市的新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盘活和发展,依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解决我市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维护产权人利益。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业主为主体,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式逐步盘活我市停缓建工程。
  (三)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整治市区主干道两侧主体已完工的停缓建工程。
  (四)一楼一策,对城市主干道两侧主体已完工的停缓建工程根据项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置;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投资额已占总投资额25%以上但主体尚未完工的停缓建工程分类区别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限期开发
  停缓建工程的业主,在两个月内按政府要求做出处置方案,半年内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
  (二)现状竣工
  停缓建工程符合规划的,允许进行现状竣工,相关部门给予办理规划、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工程续建
  鼓励业主对停缓建工程进行续建,允许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项目续建。
  (四)代为处置
  停缓建工程业主未按照规定申报处置方案,或已申报处置方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由业主委托北海市积压房地产处置代理中心代为处置。
  (五)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六)司法协助
  对已被法院查封的停缓建工程,司法部门要加快审结速度,严格案件的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确保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金融支持
  对市场前景好的续建项目,金融部门要给予信贷支持;对金融部门的不良资产,金融部门该核销的核销、该公开拍卖的拍卖,要加大对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力度,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
  (八)建立责任制
  对重点处置的停缓建工程,政府有关部门与业主建立“一帮一”的工作责任制。实行项目承包,帮助业主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其他
  l、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未完成处置前,原则上不准参加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确需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凡违反城市规划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停缓建工程,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准、报政府批准后予以拆除。

  四、优惠政策
  (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5号文件和《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4年l2月31日前转让销售的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04年l2月31日前购买、续建完工并在2004年l2月31日前销售的,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自治区部分外,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三)对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的停缓建工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缓的优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
  处置停缓建工程工作难度大、牵涉面广,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今后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由政府牵头,成立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负责我市处置停缓建工程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
  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必须在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方案》和《处置办法》实施。处置停缓建工程按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整个处置工作计划用2至3年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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