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 2000-06-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市、县、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审批权限已基本完成审批工作。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实现规划目标的重大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全省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要以“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为指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范围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在对原划定的保护区重新调查踏勘的基础上,将保护任务具体落实到地块,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档案,为实施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占补以及监督检查等提供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既要依照法规落实保护区域,又要适应当前国家经济政策,满足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既要达到规定的保护率,又要注重耕地质量的保护,纠正和防止“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既要全面落实调整划定的阶段任务,又要注重建章立制和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调整划定的区位到位,数量质量到位,建章立制到位,管理实施到位。全市调整划定工作,由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务必在今年第三季度完成并通过上级检查验收。逾期未能完成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批。

  二、加快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进一步调查摸清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力争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通过规划成果鉴定验收。要严格执行此项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整理任务目标,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的原则,具体安排落实到乡镇(场、办事处)和地域地块并在图上显示。规划编制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开发整理范围及区域外,不得将林地、牧草地和荒山、江河滩地纳入专项规划实施。

  三、切实加强对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工作的领导。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抓紧完成。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与协调,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和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工作研究和论证。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