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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物价局关于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 2003-03-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贺价费字[2003]25号
贺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代办因公出访证件手续费的函”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 [2003]13号文件精神,因往返南宁办理有关手续需要一定经费,经研究同意你办收取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标准如下:   1、港澳通行证为794元(往返路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打表、签证表等)。
  2、护照:A、办证为535元(往返路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打表、签证表等)。B、取证为495元(往返路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
  代办因公护照(含港澳通行证,下同)服务费属有偿服务收费。代办因公护照应坚持自愿原则。你办应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出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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