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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小学骨干教师国家课程改革培训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物价局河池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河价费函字[2003]24号
河池市教育局:
  你局报来《关于收取小学骨干教师国家课程改革培训费的报告》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438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在组织专家及经过国家和省级培训的教师到各个县、市、区巡回教学、上示范课时,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收取每位受培训教师培训费15元,资料费按实际成本计收。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租用场地和支付专家的讲学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及与培训有关的直接费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不得将培训费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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