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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阳朔县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59号
桂林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阳朔县摩托车检测站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2]55号)收悉。在自治区出台新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之前,经研究,现将阳朔县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元/辆):废气或烟度5元、外检(含底盘目测)5元、灯光6元、噪音5元、制动(含称重)8元、侧滑(含定位)7元、车速6元,合计每辆车42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 002]131号文件规定“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的精神,对复检的摩托车,不得收取复检费,不得强制摩托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
  三、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应持本文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检测站的显著位置公布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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