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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东圳水库原水价格和莆田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275号
莆田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东圳水库原水价格和莆田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莆市价字[2000]118号)悉。经研究决定对东圳水库部分原水价格和莆田城区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同时考虑你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供水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适当调整东圳水库部分原水价格:
  1.东圳水库供应莆田市自来水公司和北岸供水公司的原水价格从原0.14元/M 3调整为0.16元/M 3。
  2.东圳水库供应乡镇水厂的原水价格为0.18元/M 3。
  二、莆田城区自来水价格暂不调整。
  三、本批复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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