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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进[2001]287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问题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按时完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认定工作,并于2001年8月1日前将重新确认后的“免、抵、退”税(含已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改按“免、抵、退”税执行的企业)和“先征后退”税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
  (二)2001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迟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先持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统一发放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通知书》(格式附后),到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
  二、关于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衔接问题
  (一)已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办法,并在CTAIS软件中处理的,可不做更改;
  (二)未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衔接办法处理,以及本次改变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衔接办法处理。
  三、关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问题
  (一)计算办法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按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对较为单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核算清楚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批准,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备案后,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6号文规定,以海关就其当期出口货物实际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价格计算抵扣。
  四、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实际退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实际退税额由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于每月25日在市局网页“市局通知至进出口局”中通报,各局应及时查询。
  市局榕国税进[2001]12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第5点停止执行。
  五、对出口货物缺退税单证已补回的免抵税额,在以后陆续收回单证的,在清算期前按以下公式一次性申报办理退税;清算结束后仍未收回但已备案,并在6月30日以前收回的退税单证,也可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相应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该项退税额不能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
  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度申报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缺出口单证情况汇总表》以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收回单证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于8月1日前将所需数量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认定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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