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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6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不再保留省委高校工委,其职能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同时将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湖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省委高校工委承担的职能,除规划指导高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职能留在教育厅外,其他职能交有关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将省人事厅承担的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2、将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收归教育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根据办学条件和群众需求的可能性,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逐步由指令性计划转变为指导性计划,省教育厅实行宏观管理。
  2、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统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省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3、将教育信息的采集、分类、统计分析和发布的事务性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组织学校大型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活动及理论研讨、咨询等事务性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评估的事务性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教育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检查实施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统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3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与复查;开展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统筹和指导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五)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工作;制定高等教育评估标准、教学及教材建设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和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六)规划指导高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高校教师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八)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计划,组织协调招生管理工作;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指导并管理全省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协调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和专业的设置、合并、撤销的审批或申报指导工作;负责全省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以及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承担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言语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的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教育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承担厅机关重要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督办工作,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教育改革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规草案;负责教育法规宣传和教育行政执法的复议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治安保卫,规草案;负责教育法规草案;负责教育法规宣传和教育行政执法的复议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治安保卫,规宣传和教育行政执法的复议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治安保卫,指导教育系统综合治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制定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的管理;规划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各类高校和中专学校招生计划,承办中专及以上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和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管理有关学校和厅同单位的基建投资;承担全省社会力量办学的归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协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
  (三)财务处
  制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有关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各类学校收费标准;统计并监督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省级财政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负责教育专项事业费的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利用外资发展教育项目的管理;承担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及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基础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省基础教育工作。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规划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统编教材;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工作;指导全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钢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参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的工作及职业证书考试。
  (六)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省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拟定高等教育省级评估标准、教学及教材建设的基本文件,组织和指导对高校办学水平及相关教学业务工作进行评估;负责高校基础教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七)教师管理处
  承担全省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高校教师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教师的奖惩、特级教师管理以及教育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统筹规划与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参与研究并指导全省教育学院、中师、进修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
  (八)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科学研究处
  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课程与教师队伍建设;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九)高校学生处(挂省毕办和省招办牌子)
  研究制定全省有关教育招生、考试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省各类高等学校招生和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计划的编制、派遣工作;办理国家招生任务以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及派遣工作;指导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活动的开展。承担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科学技术处
  协调并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科技管理与产业工作。拟定和下达全省高校科技与产业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高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研究及开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扶贫工作;负责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指导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建设的规划、协调与管理;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拟订学校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指导性文件,负责全省性并组团参加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和艺术教育交流活动;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和高中以上学生的军事训练工作。
  (十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对外宣传工作;承担省内中外合作办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和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承办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部分高校人事调配工作,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省大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和相关的劳动工资政策;承办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和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
  (十四)省教育督导办公室(简称“督导办”)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全省教育督导的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行;组织对中等及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制订全省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发展规划;参与制定研究生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管理工作;对有关学位、学位授予机构的设置及调整进行审核、报批;负责组织硕士和博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以及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承担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语委办”)
  组织实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规和各项规范、标准;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法规、标准及管理办法;编制全省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负责做好学校及社会的用字、用语规范化工作;组织培训普通话师资和地方语言文字工作人员;负责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中语言文字标准的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省语言文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党外人士1名),纪检组长1名,副主任督学1名;处级领导职数40名,其中,正处18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处2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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