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地税翻印[2001]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外税征收局,市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榕政综[2001]175号)原文翻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
2001年6月20日
榕政综[2001]175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1]13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将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调整为万分之五,与调整后的税款滞纳金征收比率相一致,并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时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