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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4 生效日期: 2000-02-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19号

湖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2月24日

  湖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司法厅。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人的职能
  1、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管全省监狱工作;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州、县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管理全省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湖北省法学会。
  (八)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管理厅属中等法律学校,指导市属中等法律学校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的立法活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监督监狱、劳教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二)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按照省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协助市、州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厅设7个职能处(室)和政治部,比原有9个内设机构减少2个。
  (一)办公室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研究制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做好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文电处理、文秘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保卫以及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劳动教养管理处(对外称湖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指导管理全省的劳动教养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全省劳教场所的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管理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研究制订全省法制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和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律师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审批律师事务所机构的设置;负责全省律师执照的发放、年检注册工作和律师资格撤销的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公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置;检查监督公证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指导和监督全省收养组织的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省司法助理员工作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全省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法规教育处
  组织协调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规章;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承办厅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参与省内立法工作;负责对仲裁委员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厅属中等法律学校,指导市属法律学校的法学教育工作和培训基地的教育科研工作以及律师函授中心工作。
  (七)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的计划、审核及分配;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及物资装备;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司法业务费、行政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财务管理。
  政治部(含干部处、组织宣传处、警务处)。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协助市州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工作;负责本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立功表彰工作;组织系统内的普法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政治理论教育、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研究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负责干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另行明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
  司法厅机关原有行政编制190名,按25%的比例精简,核定行政编制143名(含劳教局行政编制3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其中1名兼政治部主任),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40名(正处1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劳教局局长和政委各1名;副处25名,含劳教局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

  五、其它事项
  保留湖北省公证处,为司法厅直属公证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证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办理省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汉单位和跨省、跨地市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事务。
  核定湖北省公证处行政编制2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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