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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3小时以内发证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522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中请核定3小时领取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2]178号)悉。为方便群众,满足居民急需用居民身份证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4](财综字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3小时内发证的特快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广西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在坚持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办理3小时内领取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特快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80元。3小时以上至7天以内发证的加急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1998]475号)规定的40元/证。

  二、3小时内发证的特快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范围仅限于自治区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满足居民急需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各地、市、县公安部门不得参照执行。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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