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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等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3 生效日期: 2000-02-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宜人[2000]9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78号等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1、根据鄂人薪[1997]82号文和鄂人薪[1998]211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的倒级差,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国办发[1999]78号文颁布的新标准计发倒级差。
  2、现级别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按倒级差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按照鄂人薪[1998]211号文件晋升倒级差的人员,其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3、按鄂人薪[1997]82号文件规定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晋升的级别工资,均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此次调标中仍按鄂人薪[1994]8号文规定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允许其选择按行政职务调标,亦可选择按专业技术职务调标。但不允许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与职员职务工资交叉就高调标,两种工资标准必须各行其道。
  5、1999年7月1日后,职务晋升时出现上、下职务工资标准重叠的(上、下职务间工资标准重叠,是指国办发[1999]78号文颁发的新标准中出现的重叠),可在新职务工资标准上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其考核年限重新计算。工人中工资标准重叠的,晋升技术等级时增加的工资超过原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一个档差的,其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6、调整工资标准后,因职务晋升增加工资超过原职务工资一个档差的人员,仍按鄂人薪[1997]82、83号等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执行。即下一轮两年正常升档按本人晋升职务满24个月计算考核年限。
  7、1999年7月1日前职务变动的人员与1999年7月1日后晋升职务人员,因每个职务等级调标的数额不同(如四级职员调高93元,三级职员调高112员)使工资关系发生了变化的,以国办发[1999]78号文规定的时间为界,即7月1日以前晋升职务的按老标准执行,7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按新标准执行。
  8、1993年10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晋升职务,并在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附表一《级别确定表》中规定的年限条件的,可进入新任职务的相应级别,其增资额计入离退休费基数,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9、机关1993年工改以后离休的人员,到离休之月止,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每满一个考核年度增加一个级别工资级差(含倒级差)的五分之一,这次也按新标准的级差相应提高,并进入增加的离休费总额(提高的数额填在“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明细表”的备注栏内)。
  10、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国办发[1999]78号文的规定执行。
宜昌市人事局
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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