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泉价[2001]60号
华侨大学、泉州市住宅统建事务所:
《关于请予审批华侨大学新南小区经济适用房基本售价的函》(华大校综字(2001)14号)收悉。根据省物委、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140号)的规定,经成本构成审核测算,并考虑华侨大学按省政府闽政(1998)38号文规定愿意承担小区内一半市政公用设施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因素,核定华侨大学新南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969元/平方米,其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以内。请严格按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住房的出售工作。在住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的文件。同时以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