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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库区移民实行优惠电量、电价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 2001-07-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242号
闽清、古田、尤溪县、延平区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落实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量、电价政策,我局和省经贸委《关于水口水电站库区继续实行优惠电量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1]328号)已下发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价的管理,严禁层层转供,减少中间环节,确保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价政策的落实。
  二、原省电力局下达给水口库区移民1999-2004年的优惠电量、优惠电价详见附表,该优惠电量指标全年调剂使用,跨年作废。
  三、根据原省电力局下达的优惠电量、电价指标,涉及延平区和尤溪、古田、闽清县物价部门要将库区移民生产、生活用电采取电价单列的办法,直接核定到户,同时抄送省物价部门备案。
  四、核定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价要以购进省电网优惠电价为基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1999--2004年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量、电价表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注:①省电网给水口库区的优惠电价免收三项电力规费。
  ②优惠电量年内调剂使用,跨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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