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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 2002-10-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建设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
       (六)街道民兵工作经费;
       (七)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三条    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
       范围: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等开支。
       标准:每人每天55元,经费总额=标准(55元/人·天)×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和天数。
       来源: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各负担50%。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按照负担比例编制年度民兵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费计划(含训练人数和天数以及按各区分解后的训练任务),市、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人民武装部。


    第五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各级武装部门提出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城区(开发区)、街道财政预算计划。


    第六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范围: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
       标准:每人每天30元,经费总额=标准(30元/人·天)×依据《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应担负值班、执勤任务人数和天数。
       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动用民兵战备值班、执勤需要开支的经费,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负担。军分区(警备区)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开发区)人民武装部。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民兵大项活动经费。
       范围:用于上级军事机关赋予和本级开展的大项军事活动开支。
       来源:由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负担,按民兵大项活动概率和定额标准专项列入部门预算。实际开展民兵大项活动时,由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将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如本年度没有发生民兵大项活动支出,其专项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管理费。
       范围:用于警卫、维修人员工资和武器装备、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以及水电费等开支。
       标准:建有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市每年不少于10万元。
       来源:市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费由各市人民政府负担,其中仓库职工工资由中央补贴我区的专项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市财政局依据年度预算,直接划拨到军分区。


    第九条    街道、社区民兵工作经费。
       范围:用于街道本级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开支。
       标准:以街道辖区人口数量来定,5万人以下,每年不少于2万元;5至10万人,每年不少于3万元;10万人以上,每年不少于4万元。
       来源:街道民兵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负担,纳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其它临时性任务的经费,按照“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支付。民兵完成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民兵工作经费划拨军事机关后,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五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标准为现行标准,以后标准随物价指数上涨幅度相应增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它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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