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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给各网吧业主的告知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网吧”业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4月3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1]21号)的部署,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从4月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对全省已有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网吧'数量过多过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活动、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对全省已经公安部门批准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二、重新办理审核登记的程序:
  按照公安部门的开办条件,到当地县(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办理时限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按照文化部门的开办条件,到当地县(区)文化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网络文化准营证》(办理时限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获得公安、文化部门核发的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后,向各地市电信公司行管联络员领取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和表格。各地市电信公司行管联络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报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凭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通信管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凭公安、文化、通信、工商四个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与当地经营互联网接入业务的运营企业签订经营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办理接入业务手续。

  三、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的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数量: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均不含郊县)不得低于30台;其它设区的市及晋江市、石狮市、福清市、长乐市不得低于20台;其它县(市)不得低于15台。居民楼住宅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得少于2个平方米;开办位置距中小学正门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格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清理整顿结束后,未经公安、文化部门批准,未取得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通信、公安、文化、工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处以罚款 。同时,我局通知电信企业关闭和停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接入服务。

  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网吧'在法定节假日之外不得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时,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有监护人陪伴,同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8时至21时。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此,请各'网吧'业主遵守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六、各'网吧'业主欲了解、查询有关清理整顿'网吧'政策、相关文件请点击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fjca.gov.cn 咨询电话:0591-3328583 7525552
  特此告知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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