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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信光缆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信光缆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信光缆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3]80号 二OO三年七月四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以来,我省接连发生几起因公路交通建设、城市建设等挖断国家一级干线光缆,造成通信阻断的事故,严重影响了党政军民的正常通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2003年4月11日7时53分,济石太银一级干线在柳林至陕西吴堡间由于柳林公路分局路政人员违章指挥被挖掘机挖断;4月15日上午10时36分,京太西一级干线在原平至宁武间由承建高速公路的铁十五局五处二分公司施工挖断;4月22日11时48分,济太银一级干线在柳林至陕西吴堡间又由于柳林公路分局施工再次被挖断。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通信干线光缆线路的安全工作,避免此类事故再度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涉及国家通信光缆安全的建设和施工中,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发[1982]28号)和《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如有违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在国家通信光缆线路附近修路架桥、城市建设、农田建设、开山放炮、敷设管道等,必须确保国家通信光缆线路安全,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时,必须事先征求通信线路维护管理部门的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凡拥有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在组织施工前及施工进程中,应主动与当地光缆线路维护部门取得联系。在整个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通信线路维护管理部门要保持联系,确保国家通信线路安全畅通。对造成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或阻断通信的肇事者 (单位或个人),除要负责经济赔偿外,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路、交通等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签定施工合同时,要增加保护国家通信光缆安全的内容,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国家通信光缆安全畅通的责任。各级城建部门在敷设有国家通信光缆的地段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时,要经当地通信线路维护管理部门同意。

  四、公安机关要把国家通信光缆线路的安全保卫工作列为重点,协同通信部门做好通信线路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打击各种破坏、盗窃通信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通信部门要及时报案,在抢修线路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同公安部门侦破;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组织侦破。

  五、各级政府保护国家通信光缆安全领导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做好保护通信光缆线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对确保通信干线光缆线路安全畅通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民依法保护国家通信光缆的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线、人人护线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通信部门做好国家通信干线光缆线路的安全工作,千方百计确保我省的通信线路畅通无阻,使之为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基础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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