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9]330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规范无线寻呼价格行为的请示》(襄价经字[1999]24号)收悉。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价格政策,现就你局提出的规范无线寻呼价格行为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湖北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应严格按照鄂价经字(1998)391号和鄂价经函字(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资费标准执行,其中,全国联网机的月服务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由本地月服务费参加全国联网月服务费组成,即中文机月服务费为40元。其它经营困难的地方寻呼台可在鄂价经字(1998)405号文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定月服务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按照现行规定,湖北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属市、州分公司统一由省物价局办理《监审证》;县(市)营业部和地方寻呼台由市、州物价部门办理《监审证》;并由办证机关实施年审。
三、无线寻呼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各寻呼台不得自行变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月服务费外加收费用。地方台月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如有违反公平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对本辖区内无线寻呼企业日常价格监督管理,帮助其按《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坚决按《价格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