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31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文经 2300
文经 2200
文经 1400
文经 1100
文经 800
文经 800
文经 600
文经 1400
文经 600
文经 600
二、教学业务指导费
省和市、州两级广播电视大学可从教学单位所收取的学费中按不超过8%的比例提取教学业务指导费,用于教学业务工作的有关支出。具体计提金额为:
省电大 市.州电大
文经 110 66
文经 70 42 不
文经 55 33 向
文经 40 24 生
文经 40 24 取
文经 30 18
文经 70 42
三、其他费用
1.期末考试费:每生每科13元,由教学单位从所收取的学费中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2.期末补考费:每生每科20元,费用由学生个人支付。
3.证书费:结业证每证5元;毕业证每证20元。证书费由学生个人支付。
4.住宿费:中专每生每学年400元,大专每生每学年500元。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生活用品购置费由个人负担。
5.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8)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6.省电大取得省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后,方可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鄂价费字(1993)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电大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199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在校生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鄂价费字(1996)37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