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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委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31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文经  2300
  文经  2200
  文经  1400
  文经  1100
  文经  800
  文经  800
  文经  600
  文经  1400
  文经  600
  文经  600

  二、教学业务指导费
  省和市、州两级广播电视大学可从教学单位所收取的学费中按不超过8%的比例提取教学业务指导费,用于教学业务工作的有关支出。具体计提金额为:
  省电大  市.州电大
  文经  110  66
  文经  70  42  不
  文经  55  33  向
  文经  40  24  生
  文经  40  24  取
  文经  30  18
  文经  70  42

  三、其他费用
  1.期末考试费:每生每科13元,由教学单位从所收取的学费中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2.期末补考费:每生每科20元,费用由学生个人支付。
  3.证书费:结业证每证5元;毕业证每证20元。证书费由学生个人支付。
  4.住宿费:中专每生每学年400元,大专每生每学年500元。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生活用品购置费由个人负担。
  5.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8)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6.省电大取得省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后,方可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鄂价费字(1993)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电大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199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在校生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鄂价费字(1996)37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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