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316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政府163号令)的有关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鄂财综发(1999)610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由省贸易厅统一印制,各级贸易部门分别核发,《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每证40元(含正、副本、镜框及申请表一式三份)。《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含铜牌规格55×75cm、等级证书)每牌280元。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贸易部门一律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所收费用用于《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准》的印制、运输保管、发动等费用支出。
三、《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工本费收取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从1999年1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