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等有关牌证工本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 1999-11-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316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政府163号令)的有关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鄂财综发(1999)610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由省贸易厅统一印制,各级贸易部门分别核发,《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每证40元(含正、副本、镜框及申请表一式三份)。《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含铜牌规格55×75cm、等级证书)每牌280元。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贸易部门一律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所收费用用于《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准》的印制、运输保管、发动等费用支出。

  三、《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工本费收取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从1999年11月20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