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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3]186号

 各市(地)物价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二00三年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安排,经研究,拟在全省对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公告,并适时对经营性收费也进行公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方法和原则
  清理采取自下而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统一汇总,全面征求意见的方法。按照规范、精减的原则,既:取消一批,对国家和省及有关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予以坚决取消,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收费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消;降低一批,对原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规范一批,对原试行文件在进行审核测算的基础上予以正式执行,对多年来有些文件相互套用的问题进行清理归类。

  二、清理的时限
  二00三年八月底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制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经营性(含中介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清理的步骤
  1、七月、八月份,由市(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工作,汇总(附软盘)并上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2、九月、十月份,省局集中汇总并以征求意见函下发,继续征求各市(地)物价及省直各部门意见。
  3、十一月份,召开市(地)物价局收费科长会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十二月份,上报局领导签发并会签省财政部门。
  5、二00四年一月份,印发公告《山西省二00三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山西省二00三年前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山西省二00三年前已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适时公告《山西省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录》。

  四、具体分工
  太原市:文化、教育(含党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人事、外事、其它部门,同时草拟《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行为规则》。
  大同市:工商、旅游、财政、国资、税务、经贸、电力、安全生产、冶金、无线电。
  阳泉市:医疗(含防疫、计划生育)、统计、物价、劳动保障、档案、贸促会、仲裁委。
  长治市:交通(含运管、征费)、文物、工商联、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信息产业。
  朔州市:国土资源、农林水、残联、体育、烟草、老龄委。
  忻州市:商检、海关、内(外)贸、科委(含知识产权)、地震。
  吕梁地区:公、检、法、司、审计、人防、编办、外专局、药品监督。
  晋中市:技术监督、城建、环保、测绘、民政、二轻、铁路、粮食。
  晋城市:整理已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提出降低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说明,同时草拟《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规范》。
  临汾市:整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提出取消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说明,同时草拟《关于山西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运城市:整理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含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提出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含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及说明,同时草拟《山西省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地)物价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应参考省财政厅、物价局下发的《山西省二00二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目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对按部门进行清理的市(地)也应同时提出取消、降低、转轨的收费项目和理由,并向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物价局收费科进行反馈,由其统一汇总上报。

  五、清理收费的具体表格详见附表。

  六、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我省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制止乱收费,增加收费管理工作透明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市(地)物价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集中精力,专人负责,集体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准确、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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