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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进[2001]122号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批复》(闽国税人[200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加强电子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征退税机关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问题
  (一)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下合称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外经贸部门批文;
  2.工商营业热照;
  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4.外汇管理登记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
  7.进出口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提供);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等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三)主管退税机关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福州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

  二、关于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税员须是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二)办税员经主管退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证》的年审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办理。未持主管退税机关核发的《办税员证》或逾期未年审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三)出口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免)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关于出口企业管理权限问题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权限
  1.基层征税机关负责受理生产企业按月(季)申报的“退(免)税申报表”并应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保证应纳税额的及时足额入库;
  2.县级征税机关应认真核实出口单证相申报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属“免、抵、退”税企业,待季度终了后将月份申报表连同季度申报表及有关单证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如属“先征后退”税企业则按月将申报表及有关单证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3.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认真复审,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退还县级征税机关。对涉及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4.基层征税机关应补回生产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出口单证但已“免、抵”的税额并在收到主管退税机关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等材料后,及时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税额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办理补、退税手续。
  应补回已“免、抵”税额=相应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权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直接负责。

  四、关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大企业经县级征税机关批准并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后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1.年出口额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运用计算机水平高;
  2.从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在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拥有一定规模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对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的“免、抵、退”税企业取得改前出口的单证部分可汇总一次性冲减收齐单证当月的销项税额并相应增加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衔接期间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3.当本季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4.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1)当本季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有退税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当本季度出口货物销售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但无退税或50%以下时,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5.基层征税机关在计算出“免、抵、退”税企业应退税款的同时应削减计算机中相应的留抵税额。
  (二)“先征后退”税办法
  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对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后,退税额大、资金占压严重的可适当考虑其退税的优先权。
  (三)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以海关“核销确认书”为准,实行月份均衡核销,手册总量控制的方法。
  1.生产企业启用新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时,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基层征税机关备案,基层征税机关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
  2.生产企业按月依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进口总值占出口总值的比例乘以当月出门销售额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基层征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一)同时附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出口成品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征税机关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生产企业;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经县级征税机关审批盖章后,准许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4.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使用完毕一个月内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出具的《核销确认书》向基层征税机关办理结算手续。

  五、关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电子化管理问题
  (一)从2001年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不论实行“免、抵、退”税还是“先征后退”税管理办法,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文件精神,实行单证资料与电子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对审。
  (二)出口电子信息归口主管退税机关管理和使用,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传递。
  (三)生产企业必须按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电子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出口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录入,企业无法自行录入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录入。凡未按要求录入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
  (四)县级征税机关审核后,应按季将“免、抵、退”税企业(不论是否涉及退税)的出口单证信息软盘随同单证资料报送主管迟税机关进行电子信息对市;对“先征后退”税企业则应按月报送。
  (五)凡未通过电子信息交叉审核或审核产生的疑点无法排除的,主管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手续。

  六、关于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问题
  1.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以下简休专用税票)的开具管理、信息传递和认证、预征税款结算以及函调工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2000]1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0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包括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和对县级征税机关专用税票信息传递情况的考核以及接受上级考核等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


 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问题
  (一)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总体组织部署,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二)外贸企业的退(免)税清算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生产企业的退(免)税清算工作由主管征税机关与主管退税机关配合具体实施;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束后,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负责具体清算的税务机关应将清算结果和有关报表送主管退税机关汇总上报。

  八、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问题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应建立签收制度;
  (二)外贸企业出门货物的退(免)税资抖由主管退税机关统一管理;
  (三)生产企业涉及退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管理;不涉及退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由县级征税机关负责管理。

  九、关于出口退(免)税情况报表问题
  (一)县级征税机关应根据主管退税机关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二)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先征后退”税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三)必须在次月20日前报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汇总后于25日前上报省局;
  (二)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于每月12日前向省局报送《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
  (三)主管退税机关应按规定时间向市国税局计时处报送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的旬报和月报。

  十、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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