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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本市计量认证评审依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量[2003]229号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进 一步加强对本市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的管理,促使其提高技术能力,加快与国 际通用标准接轨,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计量认证评审依据,逐步执 行以《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一2000)为基础的《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以下称《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1.自2003年7月1日起,鼓励检测机构以《准则》为依据,加强实验室建设,在此基础上提出计量认证首次申请、复查申请、扩项申请。

  2.200 4年1月1日前,所有获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准则》完成质量体系文件的转版工作。2004年1月1日起,对首次申请、复查申请、扩项申请的检测机构,均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3.各 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自2003年起每年四月应向我局 计量处递交《计量认证获证单位 年度情况报告》(不再另行通知),报告内容以每年三月我局网上公告的要求为准。对逾期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单位,按拒绝监督检查处理,暂停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4.《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及《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年度情况报告》年报表请在我局网页上查看、下载。网址: www.sbts.sh.cn 公告栏。

附件:《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1 引言
1.1 根据《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为了统一上海市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 依据GB/T15481一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制定,增加了对检测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附加要求。
用于计量认证评审时,在计量认证附加要求与GB/T15481一2000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使用计量认证附加要求。
1.3 本准则是本市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所必须遵守的通用要求。
2范围
2.1 本准则适用于向 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活动范围的大小。当检测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2.2 本准则规定了检测实验室从事检测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检测包括应用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
2.3检测实验室运作还应符合本准则中不包含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要求。
3 参考文件
GB/T15481一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4 管理要求
见 GB/T15481一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4条“管理要求”中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见 GB/T15481一2000(idtISO/IEC17025: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第5条“技术要求”中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
6 附加要求
6.1 申请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时,应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6.2 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不在时,应指定其代理人,并在手册中规定。
6.3 实验室的首席执行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注:实验室首席执行者指实验室最高行政主管。
6.4 实验室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变更应报发证机关确认。
实验室首席执行者的变更应报发证机关备案。
注:确认指考核。
6.5 实验室的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有关专业业务。
6.6 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本单位的资格确认后持证上岗。对国家和本市已开展检验人员执业资质制度的行业,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6.7 应有适当的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环保和安全要求。
6.8 实验室如使用未经定型的专用设备时,应能提供相关的技术验证证明。
6.9 与检测有关的设备档案,应有接受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
6.10 计量检定和量值溯源
6.10.1 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经计量授权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提供服务,取得检定合格印、证。
6.10.2 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实验室寻求外部量值溯源时,应由经计量授权或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提供服务
注:强制检 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提供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的计量技术机构,一是指取得国家或地 方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是指取得本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的计量校 准机 构。当寻求有其他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提供服务时,实验室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机构的量值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并且该机构的量值传递工作是可以保证的。
6.10.3 进行自检定/校准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6.10.3.1 有相应合格的检定/校准用的计量标准器;
6.10.3.2 按JJF1071一2000《国家校准规范编写导则》制定,由本单位发布的校准规范(由有关专业专家和计量专家审定);
6.10.3.3 有考核合格的人员;
6.10.3.4 有合适的检定/校准环境条件。
6.11 自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保证在用的测量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6.12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6.13 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注:(1)实验室应首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2)当无有证标准物质时实验室应尽可能使用有质量保证的纯物质来配制内部标准物质,并须进行核查。
6.14 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地参照其他相关国际或国家标准中公布的方法,且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6.15 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6.16 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17 实验室应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包,其分包方应是已经通过了计量认证的实验室。
注:分包范围是指:(1)设备临时损坏;(2)通过的能力发生意外情况;(3)设备贵重;(4)特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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