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94号)精神,为适当弥补丹江口水电站经营亏损,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将丹江口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42元;直供库区县、市基数内电量电价由每千瓦时0.115元调整到0.127元;基数外电量电价由每千瓦时0.145元调整到0.157元。贷款建设机组电量电价仍维持原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