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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漳州市道路、水上交通事故车(船)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116号
漳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核定漳州市道路、水上交通事故车(船)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漳价[2001]费字0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考虑到交通事故车(船)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为了做好交通事故车(船)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你委在开展道路、水上交通事故车(船)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中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收取道路、水上交通事故车(船)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以下简称“损失鉴定费”)。损失鉴定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即按损失评估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损失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负担。
  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从2001年4月15日至2002年10月31日止。试行期到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
  以下收50元;
  2.500_1000元(含本数)收100元;
  3.1000-2000元(含本数)收200元;
  4.2000-6000元(含本数)收300元;
  5.超过6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标准累
  进计费。
  水上交通事故船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
  2.5000_10000元(含本数)收1000元;
  3.10000-20000元(含本数)收2000元;
  4.20000-60000元(含本数)收3000元;
 5.超过60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标准累进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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