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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省第二人民医院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 2001-04-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服字120号
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省二院财[2001]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开展以下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1、中医美容;
  2、调整性推拿按摩服务;
  3、预约上门诊疗服务;
  4、特种病房(其基本条件和要求,仍按闽价[1994]公字4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你院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核定,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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