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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山西省行政执法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 2003-05-27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3)163号

 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收取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财综(2002)78号文件批准立项,现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每证15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每套30元,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交纳。

  二、收费收入专项用于证件的印制、运输、发放等项业务支出。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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