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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是具有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五千年的文明史,特别是近代波澜壮阔、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史,为我们留下了大批珍贵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文物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切实加强和改善我市的文物工作,特作出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文物管理机制
   (一)保护文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以“守土有责”的高度责任感担负起保护文物的责任,各区要将文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项目,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有一名区长分管文物工作,并作为区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大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的区,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文物所在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文物工作。对文物工作都要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健全文物管理机构,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区文化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区文化局可根据本区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物干部,以保证文物工作常年有人抓、有人管。文物较多的区,可建立文物管理所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并可在区文化局设置相应科室负责文物管理工作。
   (三)市、区都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使其逐年有所增加。市财政除每年按预算安排市属文博单位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外,还将安排一定数量的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安全保卫、抢救性考古发掘、文物修复所需专项经费。市计委按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安排文物维修费,并纳入市年度财政基建投资计划。各区除保证必需的文物行政事业经费外,每年还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的维修、征集、安全保卫、陈列展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市、区可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捐资赞助。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加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地履行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凡因领导者失职或错误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要积极向人民群众进行保护文物的宣传,调动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自觉地把保护文物作为应尽的义务,形成人人爱护文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大力抢救与保护文物
   (一)在城乡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并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凡涉及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工程,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来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在优秀历史建筑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点周围进行基本建设,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文物保护方案要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其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而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和取土。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在发现文物的范围内停工并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
   (二)市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旧城风貌区、重点保护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代建筑、风景名胜区几个层次分别制定出文物保护规划,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和办法,在充分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文物点,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遴选论证,将其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或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建成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和代表性的建筑物。
   (三)继续大力开展文物建筑的抢救维修工作。我市有许多文物建筑存在破损状况,因此要力争在近几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抢修。对文物建筑的保养维修,除了政府要加大投入外,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文物建筑使用单位依法履行保养维修其使用的文物建筑的责任和义务。对不依法履行保养维修义务的单位,文物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在文物建筑周围进行工程建设,对文物建筑及其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要承担文物保护和环境改善责任。
   文物建筑维修工程要根据文物的级别报经相应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其维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具备设计和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文物建筑维修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因违法违章施工造成改变文物原状的,文物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四)要加强对革命旧址和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旧址和近代优秀建筑使用及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保持其历史原貌,不许随意改造和进行与原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内外装饰,对不合理使用和损坏原貌的情况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对有损观瞻的脏、乱、差现象要予治理。尚未公布保留的近代优秀建筑,对其作出改造或拆除决定前,需报市文物和房地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改造或拆除。市文物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房地部门建立近代优秀建筑资料档案。
   (五)加强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组织和保护人员、有记录档案),要把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文物的使用和管理单位,文物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与所在区文化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对保护文物做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或处罚,并责令改正。
   (六)做好文物藏品的保管与保卫工作。文物藏品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建立档案,改善保管条件实现科学保管。对不具备条件而收藏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的单位,其所收藏的一、二级文物,要集中于市博物馆代为收藏。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文物藏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文物保卫规章制度,确保文物藏品万无一失。
   (七)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除经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市、区工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旧货市场、典当商店、商品集贸市场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文物监管品(古玩)市场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珍贵文物外流和非法交易活动。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文物
   (一)文物、公安、规划、工商等部门担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政执法任务,在执法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配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管理和内贸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市文物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武汉海关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要在结案后按规定尽快全部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
   (三)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及有关部门对全市在基本建设中出现的损坏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清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凡属影响文物保护及环境风貌的在建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创造条件开发开放文物景点,发挥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武汉博物馆建设工程要按计划抓紧实施;对已有的纪念馆、陈列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改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七会议”会址和武汉国民政府旧址对外开放的环境和条件,扩大其文物和史料的展示面积,使之成为我市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和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伟大转折时期的文物及史实的展示中心。文物藏品较多的区应将博物馆建设纳入本区规划。
   (二)市、区各部门和各行业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加强文物景点建设,使之对外开放,发挥效益。文物景点建设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不能把文物作为企业资产入股上市。目前,市里重点项目是搞好中山舰和盘龙城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山舰修复后将对社会开放,并举办相关文物陈列,使之成为革命传统和近代史教育的基地;盘龙城遗址要规划建成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文物博览苑。
   (三)全市各文博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积极改进工作,进一步发挥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要积极开展文物及资料的抢救性征集工作和出土文物的修复工作,加强文物和资料的研究,改进文物陈列和宣传教育方式,以接纳更多的观众参观,使文物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文物管理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国内外的文物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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