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191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交通发票防伪功能的增强,发票印制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全省交通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省、市、县所需发放费用,在工本费中据实倒扣,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提高或加收其它费用。
全省交通运输发票票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交通部门负责发放管理,收取工本费的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工本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交通运输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件二:公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件一:
水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 单位 份数 收费标准(元)
定额客票 160开 本 100 2.4
汽渡票 160开 本 100 2.4
渡运票 160开 本 100 2.4
行李包裹票 160开 本 100 2.4
代用船票 40开 本 50 9
多点船票 72开 本 50 6.5
微机旅游船票 48开 本 50 6.5
微机客票 48开 份 1 0.1
附件二:
公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 单位 份数 收费标准(元)
定额客票 240开 本 50 1.5
通用客票 240开 本 50 1.5
包车票 32开 本 50 3.8
行包定额票 240开 本 50 1.5
小件物品寄存票 240开 本 50 1.5
退票手续费 240开 本 50 1.5
微机客票 48开 份 1 0.1
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复卷发票 140开 卷 100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