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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191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交通发票防伪功能的增强,发票印制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全省交通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省、市、县所需发放费用,在工本费中据实倒扣,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提高或加收其它费用。
  全省交通运输发票票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交通部门负责发放管理,收取工本费的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工本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开始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交通运输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件二:公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件一:
  水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  单位  份数  收费标准(元)
  定额客票  160开  本  100  2.4
  汽渡票  160开  本  100  2.4
  渡运票  160开  本  100  2.4
  行李包裹票  160开  本  100  2.4
  代用船票  40开  本  50  9
  多点船票  72开  本  50  6.5
  微机旅游船票  48开  本  50  6.5
  微机客票  48开  份  1  0.1
  附件二:
  公路运输发票工本费标准
  发票名称  规格  单位  份数  收费标准(元)
  定额客票  240开  本  50  1.5
  通用客票  240开  本  50  1.5
  包车票  32开  本  50  3.8
  行包定额票  240开  本  50  1.5
  小件物品寄存票  240开  本  50  1.5
  退票手续费  240开  本  50  1.5
  微机客票  48开  份  1  0.1
  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复卷发票  140开  卷  10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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