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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意见》已经市政 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意见
  (市人事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为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 彰奖励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7号),现就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表现突出 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表彰奖 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做出突 出成绩的人员随时给予嘉奖和记功奖励,人事部门随报随办,不受奖励比例限制。对获得嘉奖和记功的,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也可给 予一次性奖金。

  二、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在年度考核中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疫单位,年度考核中可放宽优秀等次比例。

  三、从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被隔离的,除执行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外,再给予与隔离时间相同的公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一切 待遇。

  四、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可不受职数限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记一等功和省部级荣誉称号奖励的,可作为今年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技术工人可破格申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五、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列入省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范围,优先参加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优秀专家 的推荐选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相应培养层次,享受相应待遇。

  六、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条件的,优先确定为出国 培训对象。

  七、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办理退休手续,超龄工 作的时间按在职人员对待。

  八、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人员或其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 工作人员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九、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和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 结合起来。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列为2004年全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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