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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3]20号 沪财预[2003]36号
你局《关于高调整技校收费标准的函》(沪劳保财[200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技工学校普通专业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每学期900元调整为每学期1100元;复合专业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每学期1200元调整为每学期1300元。复合专业由你局认定,报我局备案。
  二、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按沪价费[2002]034号文件和沪价费[2002]050号文执行。
  三、委托培养收费按委托培养单位和学校双方签订合同协议,由你局审核批准后生效。
  四、住宿费标准实行分类定价,收费标准和分类条件详见附表。各技工学校的宿舍类别由你局审定。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起执行,收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接函后,请即通知各技工学校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各技工学校按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票工作。
  自发文之日起,沪价费[1995]第109号和沪价行[1997]第085号文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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