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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中药饮片和市场调节价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3]115号

各市(地)物价局:
  近一段时期,受非典型肺炎等因素影响,部分中药材和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因此,为平抑市场中药材价格,打击哄抬物价的现象,确保市场价格稳定,现将部分中药饮片和市场调节价商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安排如下:
  一、对预防非典型肺炎的中药饮片和煎剂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中医防治非典方案(处方):1号处方“七味方”饮片每付最高零售限价为7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最高零售限价为9元;2号处方“八味方”饮片每付最高零售限价为8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最高零售限价为10元;3号处方“十味方”饮片每付最高零售限价为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最高零售限价为11元。艾条(普通型)最高零售限价每条为2元,艾条(含薄荷脑)最高零售限价每条为2.50元。

  二、对部分市场调节价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凡在市场销售12层以上纱布口罩最高零售限价每个为4元;活性碳口罩最高零售限价每个为8元;84消毒液(470毫升)最高零售限价每瓶为4元;过氧乙酸(500毫升)最高零售限价每瓶为25元。塑料喷壶批零差率不超过15%。

  三、各市(地)在不突破上述最高零售限价内,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临时最高限价。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地)物价局的规定,加强对预防非典型肺炎药品和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

  五、各市(地)要对预防非典型肺炎中药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每日向省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报送。

  六、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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