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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2 生效日期: 1999-04-12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1999]3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者求职登记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应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求职,按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持《劳动手册》和有关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劳动手册》的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外来劳动者进入本市城区求职,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凭《外来人员就业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境外人员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选择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在岗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经原工作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一)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三)担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其他单位求职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束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劳动者择业求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劳动就业方面的真实情况,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本人的年龄、学历、资历等情况。


    第九条 劳动者重新就业后,不得泄漏原工作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并及时与原工作单位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的规定,给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求职登记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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