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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湄洲湾电厂商业运行上网电价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26号
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原省物委《关于湄洲湾火电厂一期工程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及附件《湄洲湾电厂一期工程上网电价实施公式及说明》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核定湄洲湾电厂机组商业运行含税上网电价为0.3683元/千瓦时,省电网销售结算电价为0.439元/千瓦时。
  按“电价议定书”规定,机组商业运行上网电价是指第一台机组投入商业运行至第二台机组投入商业运行期间电厂的上网电价(含第一台机组和第二台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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