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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收费许可证》进行联合年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7 生效日期: 2003-03-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财综[2003]29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实施细则》和《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年度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对2002年度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通用票据及专用票据使用和《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现将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中央驻并单位、省直厅(局、部、委、办)机关,全省各公路、桥梁收费站点、森林公园以及直属所有领取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和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经营性收费从省物价局办理的《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其年审由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其它部门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年审。

  二、省级单位年审时间及地点
  本次年审从2003年4月1日开始,4月底结束。年审分系统和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安排见附表一。年审地点设在省人大培训中心西楼8302、8502房间。联系电话:8228342、8228502

  三、年审办法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合署办公;请省级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并负责通知所属的下属单位、处室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省级单位对本部门2002年度邻用的所有票据要逐本、逐号登记,认真填写《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年检情况表》(见附件二)和《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见附件二)。各公路收费站还需填写《收费公路经营情况调查表》和《收费公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四的表一、表二)。《收费许可证》到期的,由发证机关审核、换发。
  地(市)物价部门将本地区(市)内的年度审验情况汇总,填写统计报表,6月底前以文字形式报送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为配合全省清理公路收费站点,请各地(市)物价部门派一位同志配合省局对省公路局及其它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进行年审。

  四、年审必须携带的相关资料
  1、收费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
  2、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3、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购领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票据购领证》、税务部门核发的《发票购领证》;
  4、2002年财务收支决算表,收支帐簿;
  5、2002年度领用的所有票据(包括未使用的票据),对票据用量较大的部门和单位,携带由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指定的票据。
  6、携带填好并加盖公章的《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年检情况表》、《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山西省收费公路经营情况登记表》和《山西省收费公路基本情况调查表》。

  五、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部门和单位,《收费许可证》自动失效,财政部门停止供应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票据,税务部门停发有关税务发票。对年检中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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