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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6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由公安部制定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家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使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加强新时期消防工作的又一部重要消防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实施《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安全工作抓紧抓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的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十分薄弱,导致火灾事故频频发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规定》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各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于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新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使消防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推动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社会化的轨道,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内容方面,《规定》汲取多年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涵盖了单位消防安全的各个方面,对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定期防火检查和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立等作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为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发动,为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落实《规定》当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宣传发动,特别是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部署和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每一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政府的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要围绕落实《规定》,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张贴宣传图画、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促使社会各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成效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做好落实《规定》的具体工作。一是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公众媒体,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向社会公告,要求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二是教育、卫生、文化、工商、广电、旅游、交通、电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本系统、本行业应当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同时,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单位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三是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辖区有关部门、系统、单位申报的重点单位情况进行认真汇总、核对,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坚持深入、持久地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规定》,特别是要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总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动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今年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切实把《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到全区的各项工作中去,以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的逐步推进,来推动我区改革与建设事业取得新的更大发展。

  四、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加强工作信息反馈
  各级政府要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按照今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政令[2001]第6号),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规定》的实施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落实《规定》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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