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3]46号
省公路局:
你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以及保管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公路政字[2002]415号)收悉。为了维护公路路产的完好无损,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公路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2000年,省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以及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交法字[2000]458号),《通知》自试行以来,为减少社会矛盾,规范全省运输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以及保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货物装卸收费标准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超限部分,应当允许车主自行装卸。承运方自装自卸的,道路管理方不得收费;由道路管理方装卸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装货费3.5元/吨:
2、卸货费2.5元/吨;
二、货物保管收费标准
货物保管费每天2元/吨;
三、上述收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生产过程中劳务等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用款计划执行。
四、为规范收费行为,各单位必须在收费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批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