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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泉州市旅游局关于泉州东城宾馆加收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泉州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泉价[2000]235号

泉州东城娱乐有限公司东城宾馆:
  你宾馆关于加收服务费的报告收悉。鉴于东城宾馆已被评为星级饭店,经研究,同意你宾馆客房、餐饮的服务费各按实际结算价格的7%加收,电话服务费按市物委、市电信局、市旅游局《关于调整涉外饭店客房电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泉价(1996)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收的服务费必须在账单中用中英文印出,单独列项计收本。本批复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泉州市邮电局、泉州市旅游局关于调整旅游涉外饭店客房电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泉价(1996)165号
  各有关涉外饭店:
  根据省物委、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6)公字398号、闽邮(1996)局字547号)精神,调整旅游涉外饭店客房电话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星级以上的涉外饭店电话服务费,可按长途通话费标准不超过15%加收,三星级以下的涉外饭店和被评上等级的宾馆电话服务费,可按长途电话费标准不超过10%加收。
  二、涉外宾馆、饭店客房内设置的电话,要为旅客提供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服务,不得向旅客收取市内或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通话费。
  三、为旅客提供区间电话,长途电话服务,要严格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
  四、旅客需要使用国内外长途电话时,不得收取押金。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凡在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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