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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农网改造中农民入户材料费是否交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5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3]21号

长治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农网改造中农民入户材料费是否交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长价管字[2003]2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局晋价工字[2000]107号《关于我省农网改造中电能表以下入户材料费等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向每户收取入户材料费用最高不得高于200元,未计入税收因素。

  二、电力部门在农网改造中集中向农民收取入户材料费,统一组织招标订货,是为了方便农民、统一标准、保证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不以赢利为目的,没有加价行为,也没有收取手续费。
  因此,我们认为,入户材料费应视同与农电维护管理费同样性质免征税赋,不应对农民入户材料费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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