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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物价委员会、莆田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物价委员会莆田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莆市价字[2000]111号
各县(区、管委会)物价局、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医疗单位:
  《关于调整〈莆田市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已执行八个月多,其对规范我市医疗收费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一些项目收费标准偏高的问题。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要求,经调查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20日起,对《关于调整〈莆田市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莆市价字(2000)16号)中的44项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下调(见附表),表中收费标准有幅度的各医疗单位可根据手术的大、中、小三种类型的难易程度、成本情况和病患者的经济状况具体确定。
  附:
  莆田市部分医疗收费项目标准调整表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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