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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晋城市区域卫生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区域卫生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满足全市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使卫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山西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划为我市2000--2005年末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县(市、区)的区域卫生规划必须以此为依据。同时本规划也是监督检查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状况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坚持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不同层次群众的卫生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闯出一条有晋城特色的区域规划新路。


    第四条 区域卫生规划的目标。从我市的市情出发,逐步建立起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督执法体制。建立起一个投资渠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卫生队伍专业化的卫生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相互补充,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卫生事业新格局。不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基本实现人民群众享受与小康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一、主要指标
  --孕产妇死亡率 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2%
  --婴幼儿死亡率 以2000年为基础下降10%
  --人均期望寿命 72.47
  --千人口床位 3.00
  --千人口医生数 2.50
  --千人口铲土数 1.25

  二、目标特征
  1、在市区建成一个综合医院至专科医院至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农村为乡、村卫生组织)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小病找社区,单病到专院,疑难重症进综合医院。
  2、本着“淡化市、区,强化合作”的原则,打破条块分割和所有制界限,对市区内的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按类别实行属地全行业管理。
  3、打破医院由政府包办、资金由财政投入的单一化格局,紧控政府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体办医,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办医形式并存,相互补充,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卫生事业新格局。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运用、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制。


    第五条 理顺执法体制,坚持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做到监督执行与技术服务分开,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开。

第三章 卫生机构设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
  1、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市医院兼并一些中、小医院或与其它医院进行联合,提高技术,形成规模,真正成为全市的医疗、科研、教学中心。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综合医院。
  2、努力办好群众需要,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专科医院,对现有的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兴办的专科医院,一方面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为其创造一个与公立医院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另一方面要依据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进行规范整顿,通过整顿,对基本符合标准,尚有缺陷的要限期整改,对确实不符标准,问题较多的要依法取缔。各县(市、区)对现有的专科医院亦可实行同样政策。
  3、现有的工旷、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要积极引导和推进企业卫生机构社会化。对一些关、停企事业单位的医院可改为社区服务中心或进行拍卖。
  4、要以乡、镇为单位设一所卫生院(县医院所在地不另设卫生院),已撤并乡、镇的卫生院,应视情况分别予以保留、撤销、转卖或综小为卫生所。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实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已设立计生服务机构的,可试行合并。以行政村为单位设一所卫生所,较大的行政村可视情况增设1-2所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再设卫生所)。
  5、城市以社区为单位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由居委卫生所改建,没有居委卫生所的可以选条件好的个体诊所改建。
  6、市区统一设一所急救中心(可从现有的医疗机构中调整),按照,陕捷、高效的原则和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整合急救资源。各县(市)可依托县医院设一所急救中心,城区和泽州县不另设急救中心。
  7、以县(市、区》为单位设中医院一所,未设中医院的县可增力口县医院中医科的建制,不再另设中医院。


    第七条 预防保健机构设置
  1、市设一所妇幼保健院,各县(市)设一所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院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城区可试行妇幼保健院与计生技术服务站合并,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市和各县(市)在现有防疫站的基础上,将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各类预防功能进行调整,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疾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科研、培训、咨询工作;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等。城区现有防疫站的疾控人员分离后成立市辖区级派出疾病控制机构。实行市、区两级双重领导。


    第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设置
  1、市和各县(市)在现防疫站的基础上,将卫生监督执法功能分离,成立卫生监督所,隶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综合执法。城区将现有防疫站的卫生执法人员分离后成立市辖区级派出卫生监督机构。


    第九条 采供血机构设置。
  1、本着统一、合理、效能的原则,市设置一家中心血站,负责全市血液的采集、供应和管理。
  2、各县(市)可独立或依托医院设立一所中心血库,负责本区域的血液供应和管理。


    第十条 医学科研教育机构的设置
  1、将现有的医药科学研究所具备科研能力的部分资源合并到市医院,依托市医院开展临床医药研究。其余资源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2、努力办好现有综合中专医疗卫生班,条件成熟后成立晋城医专。

第四章 医疗机构床位设置

    第十一条 依据我市的住院需求和现有床位使用率按千人口比例设正规床位并配置医疗设备。


    第十二条  
  l、市(县、区)两级医院(二级以上医院)每床面积50--60平方米,占房屋面积6-8平方米。市级医院每床要拥有医疗设备不少于10万元,县级医院每床拥有医疗设备不少于5万元。
  2、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占房屋面积6平方米,拥有床位设备每床不少于2万元。
  3、全市医疗机构床位(含中医、妇幼、康复)平均每千人口3支,总数控制在6300支床位。

第五章 卫生人力配置

    第十三条 医疗人力配置。应按照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配置,今后新进临床医生市医院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县级医院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对现有不达学历的人员采取培训和分流的办法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按需设岗,8另确职责,按岗聘用。在符合准入的前提下,试行医院和医务人才的双项选择。
  医师数量:全市医师按每千人口32.50配置,总人数控制在5250人。
  护士数量:全市护土按每千人口1.25配置,总人数控制在2626人。
  医技人员数量:全市按千人几、人口30.60配置,总数控制在1260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的工勤人员配置。
  1、市级医院所占比例为10 15%;县级医院所占比例为8 13%;乡镇级(一级医院)所占比例为5--10%。
  2、各级医疗机构中的工勤人员要逐步与医院分离,到2005年全部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十五条 预防保健人员酉2置
  1、全市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按每万人口1.29配置,总人数控制在272人。
  2、全市疾病控制人力按每万人口1.47配置,总人数控制在309人。
  3、上述机构中的工勤人员所占比例为15-20%。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力配置
  1、全市卫生监督人力按每万人00.90配置,总人数控制在189人。
  2、监督机构中的工勤人员比例为15 20%。

第六章 医用设备配置

    第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要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1、市医院、晋煤总院和各县(市、区)医院各配置CT一台。
  2、市医院可配置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爱克司刀(X-刀)、大C臂各一台。
  3、公共卫生服务医学专用设备集中配置在市监测检验中心,县和派出机构不重复配置,县和派出机构可配置必要常用设备。
  4、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纳入全市集中招标采购。
  5、现有过剩的大型医疗设备可继续使用,自然淘汰后不得再购置。

第七章 卫生经费配置

    第十八条 坚持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兼顾其它的原则。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各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村卫生所按当地所实行的合作医疗形式由乡、村两级给予合理补贴。
  2、县(市、区)以上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定项补助,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及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
  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中心血站等公共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或从单位上缴的预算外经费中解决。
  4、卫生监督柳胸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和发展建设等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规划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并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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